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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M CENSORSHIP BILL 1987
(b) 准予公映给任何年齡人士觀看,但仍須遵照該電影檢查員就未足18歲
人士觀看該影片一事所提出他認為恰當的建議辦理;或
C
(c) 只准放映給年齡已達18歲的人士觀看。
13. 草案第13條規定:電影檢查具如認為影片不適宜公映時,得拒絕批准 該影片上映,同時並須根據草案第9(2)條內載有關規定,用畫面適當錄述他所憑以 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
14. 草案第14條規定:電影檢查員因影片載有某些指定部份而認爲不適宜 公映時,或者,他不能夠按草案第12條規定而把該影片適當分級時,得用畫面錄 明:假如那些指定部份被刪割的話,他會把該影片列入什麼級別,同時,他亦得根 據草案第9(2) 條內載有關規定,用畫面適當錄述他所憑以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
15. 草案第15條就批准上映證明書、拒絕批准上映通知書和規定影片某些 掏定部份須于删割的通知書等的簽發事宜,作出規定。根據草案第16條的規定, 影片的批准上映證明書有效期是以證明書上所訂明的期限爲準,但以不超過5年爲 際
事宜,
16. 草案第17和第18條就經刪割影片的保留事宜,以及就影片拷貝的創割
作出規定。
17. 草案第19條就有關人士針對影片拷貝而作出聲明辦法,有所規定。
18. 草案第 20 和第21條條文是和以下事宜有關,即- ·關於影片擬使用的 宣傳資料檢查和豁免檢查事宜。
19. 草案第 VI 部錄文與影片的上映事宜有關。該部列載第22至第26錄錄 文
20. 草案第 22 條規定:凡領有批准上映證明書人士,必須把該證明書送到 該影片的上映場所。
21. 草案第 23 條規定:影片放映人除非在影片上映的整段期間都把該影片 的批准上映證明書展示在該場所當眼地方,否則不得放映該影片。
22. 草案第24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刊印或展示未經當局依草案第 20 條規 定加予批准,或未經當局依草案第21條規定准予豁免遵守有關規定的任何宜傳資 料,即屬違法,可予判處罰款 $50,000及監禁1年。但是,被告不知悉各該直傳資 料未獲批准或未獲豁免遵守有關規定一事,則是有效的抗辯理由。
23.
草案第25條授權電影檢查監督召回已按影片檢查條例規定獲准上映的 任何影片。草案第26條則規定:有關人士如不提交該影片,或者,如果把任何影 片或聲帶加入該影片,或從該影片中剥割或抹掉該片或聲帶的任何片段,電影檢查 監督都可以撤銷批准該影片上映。
24. 草案第VII 部條文與上訴事宜有關。該部列載第27至第29條條文。其 中第 27 和第 28 條規定:任何人士,如不滿意電影檢查員或影片檢查監督所作的任 何決定,可向行政司擔任主席的電影檢查覆審委員會提出上訴;此外,第29 條則 規定:任何人士,如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而不滿意影片上映,可用書 面通知布政司,要求該委員會覆檢有關影片。電影檢查覆審委員會在處理上述投訴 或覆檢事宜時,必須提供機會給上訴人、或覆檢事件中的影片放映人或要求覆檢人 士發言;該委員會並可針對任何該類上訴事宜,向電影檢查監督發出指示,就該監
督任何職能的執行方面,有所明示,而該監督則必須遵照有關的指示辦理。
25.
FILM CENSORSHIP BILL 1987
草案第VIII 部級文是各雜項規定。該部列第30至第38條條文,並就 下述事宜作出規定,即——違例事項、視察放映場所和執行有關規定事宜、法定影 片檢查標記、與影片和宣傳資料送檢有關的風險和開支、權力的授予、規例的制 定、過渡性事宜和因應修訂條款。
26. 草案第30條規定:影片放映人如向年齡未足18歲人士放映已按草案第
12 條規定而列爲只准放映給年齡已達18歲人士觀看這一級別的任何影片,即屬違 法;如屬初次定罪,可予判處罰款$10,000;如屬第二次定罪或其後任何一次定 罪,則可予判處罰款$50,000及監禁1年。被告如在放映該影片前已採取一切合理 防範措施以防止該影片放映給年齡未足18歲人士觀看,則這一事實是有效的抗辯 理由。
27. 草案第31 條規定,任何人士,如放映任何影片或展示任何直傳資料, 而該影片或宜傳資料的批准上映證明奮已遭當局撤銷或已失效或其豁免證明書已還 當局撤銷者,即屬違法。
28.
草案第38條修訂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內載的有關條款,亦即本草案附表 內所指定的條款;此外,草案第38條並且廢除電影檢查規例,以及對電視條例的 有關條款作出因應修訂。
29.
實施影片分類制度所需的費用在現階段尚未能用數字示明,但是,為了 實施本條例草案中關於視察放映場所和執行有關規定, 估計政府須聘任5名視察 員,而所涉及的經常開支方面每年爲款達$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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