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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香港考試局(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主要目的在修訂香港考試局條例,以便更改香港考試局(以 下簡稱「考試局」)的成員組合和增加該局的權力。
二、
草案第2條修訂原有條例第3條,從而
(a)
以新規定取代原有條例內關於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或其代表以 及香港理工學院院長或其代表應為考試局當然委員的規定。新規定如 下:在香港經立法成立的每一間大學校長和理工學院院長,以及香港浸 會學院校長,或他們各自的代表,均應為考試局當然委員;
(b)
把出任考試局委員的公職人員數目,由3名減為2名;
(c)
(d) 增加出任考試局委員的註冊中學校長人數,由現時3名增為5名;及
把「香港理工學院校董會得提名一位代表出任考試局委員」這項規定删 掉;
(e)
把總督根據條例第(2)(b)(ix)款規定可予任命為考試局成員的人士類別擴 大,從而包括專業人士在內。
三、 草案第2條亦對原有條例第3條作出另一項修訂,規定加設副主席一 職,以便在考試局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行主席職務時,得出任署理主席;此外,該條 亦作出其他因應修訂。
四 草案第3條撤銷原有條例第6條,因後者現已不復有所需要。
五、 草案第4條修訂原有條例第7條,從而免除考試局對下述事項使用權力 時所受到的若干限制,這些事項即——舉辦考試、釐訂費用以及就使用地方、人 力、設施和服務等方面與有關教育機構達成安排;使考試局能夠授權任命委員會和 釐訂非指定考試的考試費。該第4條並且作出所需的因應修訂規定。
六、 草案第5條撤銷原有條例第8條條文並以新條文加以取代,從而把所提 到有關舉辦指定考試第一年年份的字眼删除。現行第(2)款成為新訂第8條的條文。
七、 草案第6條在原有條例内加插新第8A條,以便考試局具備特定權力發 表或披露考試成績。
八、草案第7條修訂條例第9條條文,從而在考試局資源表內加列另一 資源類別。
九、 草案第8、9和第10條把原有條例第10、11和第12條內述「所收款項」 和「所付款項」兩詞改為「收入」和「開支」。草案第8條亦把原有條例第10(2)條和第 10(7)條的但書删除;這些但書現已不復有所需要。此外,草案第9條亦把原有條 例第11(1)條所提及關於考試局第一年財政帳目的字眼删掉。
十、草案第11條在原有條例内加插新第12A條,從而授權考試局把盈餘款 項用於投資。
草案第12條以新附表取代舊有附表,藉以修正兩個指定考試的名稱, 並且删除關於舉辦指定考試第一年年份的字眼。
三、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没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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