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判定罪名成立而被取消 暫停發放或扣減長俸
6. 當局可在下列情況下取消、暫停發放或扣減公務員的長俸一
(a)
一名有資格領取長俸人員被判定下列項罪名成立一
(1)
任何與其公職有關而經總情證實對香港有嚴重傷害或可能引 致公眾對政府大失信心的罪項;或
(ii) 任何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二部規定,並與該人員以往
在政府的服務有關的項;或
(iii) 刑事罪條例第2條所指的叛逆罪。
(b)
名公務員被判定上文(a)所述罪項罪名成立而因紀
律理由被迫合退休。
為取消、暫停發放或扣減長俸事提出上訴
7. 任何人員倘因上文第4至6段所述情况被裁定取消、暫停
發放或扣減其長俸而不滿的人員,可於獲知會有關決定後的 30
日內 向總督提出上訴。總督會視乎情況,確定、更改或推翻
有關的決定。
2
W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