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70-FCO40-23182-Future-of-Hong-Kong-continuity-of-administration-civil-serv-1987 — Page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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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長俸利益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目的在爲1987年7月1日或該日之後受香港政府聘任為公務 員的人士制定一個新長俸利益計劃。本草案並且規定:在現行長俸條例(香港法例 第89章)適用範圍內的若干公務員,亦可選擇新長俸利益計劃。不過,本條例草案 條款在很多方面與長俸條例相同。附錄比較表開列本草案各條款原來參照的長俸條 例條款。

2. 草案第1(2)條定明本條例於1987年7月1日開始實施。

3.

草案第2條界定本條例草案所用名詞的定義。「在職人員」一詞意指在長 俸條例適用範圍內,但根據本條例草案的規定而選擇新長俸計劃的人員。

4.

草案第3條規定:立法局可通過決議案,宣布薪金的特別附加部分,可

一併計算長俸

5.

草案第4條指定本草案適用範圍內的人員。這些人員主要包括1987年7 月1日或該日之後受政府聘任的人員、在職人員,以及相信會選擇被納入本草案適 用範圍的人員。

6.

草案第5條規定:公務員享有長俸利益是一種權利。第6條列明長俸利 益記入政府歲收帳目內,而第7條則定明長俸何時開始支付。

7.

草案第8條規定:長俸條例適用範圍內的人員,可根據本條例草案的規 定,選擇轉屬新長俸計劃。但在若干情況下,銓敍司可拒絕接納這項選擇。根據長 俸條例而可領百分之九十長俸的人員可根據本條例草案,另行選擇領取百分之一百 長俸。

8. 草案第9條規定:任何在長俸條例適用範圍內的人員,倘在選擇期屆滿 之前逝世,即視作已選擇新長俸計劃論。

9. 草案第10條指定60歲為正常退休年齡,但亦就其他退休年齡作出規 定。

10.

草案第11條定明正常服務所獲發長俸的情況,而第12條規定:已領取 長俸的人士,若再行受僱於政府,並且完成符合領取長俸資格的年資不少於2年, 可獲發該段服務的長俸

11.

O

草案第13條授權香港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一項補償計劃,使在特殊情 況退休的人員,可按照本草案以外的規定,領受長俸利益。

12.

草案第14條規定:因公受傷而致退休的人員,不論服務年資,均獲發 給長俸;第15條規定:因上述情況退休的人員,將獲發額外長俸,但倘受傷的法 律責任不在政府而在其他人士,政府可以控告這些人士並追討有限額的款項。

13. 草案第16條規定:因取消職位而退休或被迫退休的人員,將獲發額外

長俸。

14. 草案第17條規定:任何人員在皇家香港軍團、皇家香港輔助警察隊、 皇家香港輔助空軍或要服務團當值時受傷或死亡,可獲發給長俸利益,倘該等人 員或他們的任何受益人作出這樣的選擇,但後者情況須視乎庫務署署長的若干權力 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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