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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LOYMENT (AMENDMENT) BILL 1987
198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對僱傭條例內若干項分娩假期條款,作出修訂。
2. 草案第2條修訂原有條例第6條,從而規定,女性僱員所享有的分娩假 期,不能包括在終止僱傭契約所需的預先通知期限之內。這項規定可避免現行法例 的下列情況,即懷孕女性僱員在分娩假期間呈遞契約終止通知書,使其辭職一事, 能在分娩假期屆滿時立即生效。
3. 草案第3條修訂原有條例第12條,從而規定,女性僱員若懷孕,並有 醫生證明書證明,即可通知僱主關於將會放分娩假的事。這項規定可使女性僱員得 到更大保障,不致純粹因為懷孕而被解僱。同時,僱主亦可另作安排,填補懷孕僱 員分娩假期間的空缺。根據現行法例,懷孕女性僱員在預產期之前12個星期內, 才可以通知僱主關於分娩假期事。這項修訂亦規定,女性僱員若由於分娩以外原因 而終止懷孕,必須盡可能及早通知僱主關於終止懷孕事。
4.
草案第4條修訂原有條例第15條,規定僱主不得在下述期間內,終止 懷孕僱員的僱傭契約,即由懷孕僱員通知僱主關於將會分娩假之日起,至該僱員 分娩假期屆滿,返回工作崗位之日,或因分娩以外原因而終止懷孕之日止。
5.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没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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