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43-FCO40-2290-Hong-Kong-Rating-(Amendment)-Ordinance-1987-1987 — Page 2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4

carried forward to the next quarter. Clause 9 makes a minor amendment to section 30 to overcome the present difficulty and clause 10 is consequent

10. Section 36 of the principal Ordinance, which deals with ex tions from assessment to rates, refers in a number of places to a “building. Clause 11 makes it clear that this word includes a structure. Clause 11 also provides that “agricultural land" includes a nursery ground.

11. The proposals have no Public Service staffing implications but the abolition of the rate relief scheme will result in additional revenue in

1987-88 of approximately $76 million.

5

+ · 原有條例第三十六條涉及豁免差餉估價的問題。在該條文內,多次提及 」一詞。本草案第十一條指明「樓宇」一詞包括建築物在内。本草案第十一條亦 農地」一詞亦包括苗圃在內。

二、 本條例草案對人手需求方面没有影響,唯撤銷差餉寬減計劃可使政府在 一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税收方面大約增加7千600萬元。

一九八七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撤銷差餉寬減計劃,並規定當局得以協議方

式解決一些差餉估價決定的反對事宜。

二、 本草案亦藉此機會對原有條例作出若干輕微修訂。

三、 本草案第七條規定由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廢除原有條例第十九條。 該條例是對於任何年度應繳差餉的增加數額作出限制。

四、 原有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業主或使用人如因更正估價册、删除册內項目 或臨時估價而感到不滿,可向有關當局送達反對通知書。本草案第十二條增加一項 規定,使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得與提出反對人士,共同協議確定、更改或擱置原有 決定。草案第六及第八條作出相應修訂。

五、 原有條例第七條及第七A條開列有關確定應課差餉租值的各項原則。 第七條第(3)至(6)款述及的估價册,是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前採用的估價册,而第 七A條第(2)至(5)款所指的則是該日或以後生效的估價册。由於目前所有的差餉估 價均根據第七A條作出,以前的規定和第七條第(1)款已不復需要,現分別由草 案第二及第三條撤銷之。

六、 本草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一條,從而說明由於新舊估價册不同, 所指定的日期亦各異。

七、 原有條例第十條(b)款規定:署長可以將座落一地段或多幅地段上的 樓宇或一組樓宇作為單一項物業估價。本草案第四條訂明有關的規定亦適用於座落 同一地段或多幅地段上的建築物或一組建築物。

八、 原有條例第二十六條第(2)款規定:署長必須以書面將有關物業從估價 册中删去或已作出臨時估價事通知差餉徵收官。本草案第八條(b)段廢除此項以書 面通知的規定,以便署長可以使用其他通訊方式,例如以電腦通訊。

九、 原有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空置物業的業主可獲退還已繳付的差餉。由於 根據原有條例最近增訂的第五十A條規定,款項中不足一元的零數,將撥入下一 季計算,因此在計算退還款項時遇到困難。本草案第九條爲修訂原有條例第三十 條,以解決目前所出現的困難,而草案第十條亦作出相應修訂。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