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27-FCO40-2241-Relati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u-1987 — Page 14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120.

航空運輸協定 118. 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香港特 119.別行政區政府可以:對原有的民用航空 運輸協定和協議續簽或修改,這些協定 和協議原則上都可以續簽或修改,原協 定和協議規定的權利盡可能保留;談判 簽訂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為在香港 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特别行政區橋 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釋,以及 121. 過境和技術停降權利;在同外國和其他

地區沒有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情況下 122,談判簽訂臨時協議。凡不涉及往返、經 停中國內地面只往返,經停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段所述的民用 航空運輸協定或臨時協議加以規定。

123.

1

中央人民政府授推香港特别行政區 121.政府:同其他當局商談並簽訂有關執行 上述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借臨時協議的各

125.項安排;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册並以 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

126,可簽發執照;按照上述民用航空運輸協 127.定和臨時協議指定航空公司;對外國航 空公司除往返、經停中國內地的航班以 外的其他航班簽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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