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邋
原有航運經營 105. 和管理體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 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 包括有關海員
。
106.的管理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
行規定在航運方面的具體職能和責任 107. 香港的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 私營集裝箱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
船舶登記及頒
108.
發有關證件
進入香港特别 行政區港口
109.
。
香港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 權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可根據法律以 “中國香港”名義頒發有關證件
。
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特别行政 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 船舶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其 港口。
民航
民用航空管理 110. 制度
112.
it
O
O
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香港作為國 111.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在香港註冊 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和與 民用航空有關的行業可能縦經營 香港 特別行政區繼續沿用原在香港實行的民 用航空管理制度,並按中央人民政府關 於飛機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規定,設 3.置自己的飛機登記冊。香港特別行政區 自行負責民用航空的日常業務和技術管 理,包括機場管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飛行情報區內提供空中交通服務,以及 履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區域性航行規 劃程序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