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26-FCO40-2240-Relati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u-1987 — Page 5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174.

4、就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交換情况並進行磋商。

聯合聯絡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兩國政府

通過協商解决。

175.

(三)雙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級的組長和另外四名小組成 員。每方還可指派必要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人數通過協商確

定。

(四)聯合聯絡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並於成 立後三個月內開始工作,工作的第一年輪流在北京、里斯本 和澳門開會,此後以澳門爲常駐地。聯合聯絡小組將工作到 二○○○年一月一日爲止。

(五)聯合聯絡小組成員及專家、工作人員享有外交特權 與豁免或與其身份相符的特權與豁免。

(六)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和組織程序由雙方按本附件的 規定商定。除另有協議外,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須保密。

187.

(三)就雙方商定的事項交換情況並 進行磋商。

聯合聯絡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 問題,提交兩國政府通過協商解決。

七、 雙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級的首 188. 席代表和另外四名小組成員。每方可派

不超過二十名的工作人員。

189.

八、 聯合聯絡小組在《聯合聲明》 190.生效時成立。聯合聯絡小組自一九八八 191,年七月一日起以香港為主要駐地。聯合 聯絡小組將繼續工作到二○○○年一月 一日為止。

192.

九、 聯合聯絡小組在北京、倫敦

193. 和香港開會。每年至少在上述三地各開 194.會一次。每次開會地點由雙方商定。

195.

+ · 聯合聯絡小組成員在上述三 地享有相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

200.

吉、 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程序由 雙方按照本附件規定討論決定。

196.

197.

198.

除非雙 方另有協議,聯合聯絡小組討論情況須 加以保密。

土、 經雙方協議,聯合聯絡小組 可決定設立專家小組以處理需要專家協 助的具體事項。

三、聯合聯絡小組成員以外的專 家可參加聯合聯絡小組和專家小組的會 199. 議。每方按照討論的問題和選定的地 點,決定其參加聯合聯絡小組或專家小 組每次會議的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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