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26-FCO40-2240-Relati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u-1987 — Page 4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葡萄牙共和國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

116.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 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為: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澳門出生或通常居 佳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

Wi

居留權、旅行 和出入境

居留權

聯合王國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 總領事館。

157.

十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並有資 格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獲得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截明此項權利的水 158,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為: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或通常居 佳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 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澳門出生或在澳門 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均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 人;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 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澳門特别 行政區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 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 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旅行證 件。

160.

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只在 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

159.

161.

在香港特別行 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通常居住連 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 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在當地出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 護照及其他 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 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給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 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 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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