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在其宗旨和法律規定 的範圍內照常活動,並可同澳門以外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 關係。屬於宗教組織的學校、醫院、慈善機構等均可繼續照 常開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 地區宗教組織的關係應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
原則爲基礎。
六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 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務)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 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澳門特別行政區
成立後退休的上述公務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
有權按現行規定得到不低於原來標準的退休金和利瞻養費。
宗教
154.
宗教組織和教徒可同其他地方的宗 教組織和教徒保持關係,宗教組織所辦 學校、醫院、福利機構等均可繼續存 15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與中華 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宗教組織的關係應 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 則為基礎。
公務人員
原在香港各政 72. 府部門任職的 公務人員和司 法人員
四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香港 各政府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 人員和司法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 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 73. 低於原來的標準。對退休或約滿離職的 人員,包括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退 休的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 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按不低於原 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 休金、酬金、津貼及福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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