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26-FCO40-2240-Relati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u-1987 — Page 4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在其宗旨和法律規定 的範圍內照常活動,並可同澳門以外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 關係。屬於宗教組織的學校、醫院、慈善機構等均可繼續照 常開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 地區宗教組織的關係應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

原則爲基礎。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 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務)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 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澳門特別行政區

成立後退休的上述公務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

有權按現行規定得到不低於原來標準的退休金和利瞻養費。

宗教

154.

宗教組織和教徒可同其他地方的宗 教組織和教徒保持關係,宗教組織所辦 學校、醫院、福利機構等均可繼續存 15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與中華 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宗教組織的關係應 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 則為基礎。

公務人員

原在香港各政 72. 府部門任職的 公務人員和司 法人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香港 各政府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 人員和司法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 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 73. 低於原來的標準。對退休或約滿離職的 人員,包括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退 休的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 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按不低於原 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 休金、酬金、津貼及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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