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不過,除了這些措施之外,還有其他的措施。那些選在申請英 國國民(海外)護照或身份證明書但仍未領有永久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將須領取這種身份證,以證明其旅行證件上關於居留權的批註。因此 篠例草案特別就這兩種旅行證件申請人的永久居民身份證問題加以規 定(草案第五條增訂條例第三A條)。申請人通常會比原定的身份證換 領期提前取得其新身份證。為減少對市民造成不便,人民入境事務處 將作出特別安排,在簽發這些人的旅行證件時一併簽發他們的久居民
身份證。
7.
篠例草案亦賦予人事登記署署長權力,向年齡在十一歲以下的 兒鼈及違居海外但仍有香港居留權的本港居民簽發永久居民身份證。 這兩類人士毋須登記領取身份證。但是,若他們從今年七月起希望獲 得有香港居留權加註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身份證明您的時候,則 必須能夠可以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證。
8.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的一項重要建議(條款五所提出的第三 C條 及 第 三 D條),就是要制訂一套上訴程序。本條例草案規定成立人 事登記審裁處,以裁決申請永久身份證而被拒者的上訴。申請領取永 久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倘其申請不獲批准,便會接獲有關其上訴權的 通知。有關人士必須具有在本港居住的權利始能提出上訴,而上訴的 期限為90天。人事登記審裁處的成員將由總督委任的裁判員小組中遊
9.
法會
本條例草案的附屬法例將會詳細列明向人事登記審裁處提出上 訴的手續及程序,同時亦會制定補發身份證的詳細規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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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主席先生,我現在建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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