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10-FCO40-2213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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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別的規定。實際上,他們是一 群為數極少的非中國籍人士,這些 人士可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未能經常在香港居住連續達七年或 以上,或雖已在香港居住連續達七年或以上,但並未以香港為永久居 住地; 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他們都會在其他地方享有居留權。

13.

非中國籍人士的「香港永久居民」會希望知道,他們須怎樣做 才可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享有香港居留權。這些經常在香港居住不少 於七年的非中國國籍人士,只要能確實證明他們已把香港當作永久居

留地,便可根據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四節第二項的規定而繼續享有香

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中英兩國政府透過聯合聯絡小組進行討論後

均認為有關人士只須簽署一項簡單的聲明,便可證明他已把香港當

作永久居留地。對於其他現時未能享有香港居留權、但又希望根據聯

合聲明的有關規定取得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的非中國籍人士,這

個辦法亦同樣適用。這個實際的安排,應可再次保證非中國籍人士

續享有香港居留權。

14.

那些不屬於「香港永久居民」

香港永久居民」一類的香港長期居民(我是指那

些在本港連續居住至少七年的人士),其取得香港居留權的規定並不

載於現時的建議中。這是因為他們沒有資格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或身份證明書。但他們將可繼續享有現時在本港居住的權利。

的法例最終與聯合聲明的有關條款完全銜接後,這些長期居民只須簽

署我剛才所指的簡單聲明,便可取得香港居留權。儘管這個關於取得

居留權的安排有待將來制訂新法例後才生效,但其好處是即時可見和

影響深遠的。這個安排有助於向香港其他非華裔居民再次保證,他們

可在本港長遠發展,並且如有意的話可取得香港居留權。

15.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本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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