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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七年四月八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給張有興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
第三項問題
張有興議員問:根據現行規則,領取高齡津貼的人,即使離港達
90 天,仍有資格領取其離港期內的津貼。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爲
照顧離港入院留醫或接受治療逾90天的本港高齡居民,政府會
否考慮放寬規定,使他們即使離港較長時間,比方90天以上至
180天, 仍有資格領取高齡津貼;至於有特殊困難的高齡居民,
若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則甚至可離港逾180天?
簽署
主席先生:
高齡津貼是一種毋須領取人接受入息調查的津貼,旨在鼓勵
本港居民照顧家中老人及應付因高齡而須花費的額外開支 高齡
津貼是由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 而並非是一項供款性的退休金。
津貼領取人須為本港居民,但可離港90天省親或出外旅遊。
2尙津貼領取人因就診而離港逾90天,該名老人或其親屬應與
社會福利署聯絡,由該署就個別情況加以體恤考慮。在適當情況
下,該署可酌情在津貼領取人離港逾90天後繼續發放高齡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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