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陳英議員致辭全文
休會辯論 - 「投訴有門」諮詢文件
主席先生:
現行讓市民投訴政府部門失職和處事不公的制度,其特色是各類 議員積極擔任着伸張正義的角色。但由於講員個人沒有權力限令官員 交出文件,指示宫曼廳採取的菩後方法等,所以處理投訴的結果,往
往未能盡如人意。況且,立法機關有責任監督政府,但不喜直接干 預政府行政或向行政部門發出指示;因此,市民要求設立一個獨立而 具適當樓力的投訴機關,是合理和需要的。
我原則上亦支持成立明政專員。明政專員的調查工作,必須遵守 一些法定程序,以確保對投訴人做到公正不知。對於一些無理投訴, 薄員以其獨立身份,可以作出公正的判決,而毋須受政治因素所影 響。我亦認為,犯了錯誤或蓄意寃枉、處事不公的政府人員應該要承 擦責任。
我希望明政專員能夠確切指出那些官員需要為政府的行政錯 失而承擔責任,以改善公務員的辦事態度及效率。
ཝ
市民對明政專員的期望,是他可以改變政府的錯誤決定。這樣, 設立明政專員才是有意義和有價值的。但從缘皮書中,
中,我們只知道設
立明政專員,是增加多一條投訴途徑,但是否更有效,我相當懷疑 我們沒法知道該專員的實際權力,尤其是當投訴結果令投訴人和議員 都不滿意時,投訴人是否就永遠沉冤難雪。因此,我愛在原則上成 設立明政專員,但政府在決定之先,慈詳列該專員的權力、查範 園、案件的重審機會等,經社會人士同意,才能定案。
最後,我必須強調,市民向議員投訴,是一種基本攒利。而議員 親自與市民接觸聽取民意,也是他的基本責任。故此,即使成立明政 專員,亦必須保留議員接見市民的制度。議員接受了市民的投訴,便 有責任為當事人查得清楚明白。因此,難有明政專員代議員擔任調查 的任務,兩者仍須保持緊密的溝通。我認為如投訴是由議員個人轉介 的,該位議員應有權協助調查,並適時獲取調查的進展情況;對於由 兩局議員辦事處轉介的個案,專員也應同辦事處保持緊密聯絡,使後
者了解事態的發展。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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