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10-FCO40-2213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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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立法局會讓席上

張人龍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休會辯論

「投訴有門」諮詢文件

本人對設立明政專員的提識表示支持。

本人深信這個職位不會對政府主要部門的工作造成過度的制肘, 更認為明政攀員或冤情大使並不可以取代行政立法局現時處理投訴 的功能。明政專員與行政立法兩局的工作速該不會有任何舀突之寡 我反而認為他基本上是有加強兩局監管政府部門以及公務員整體表現 的功效。我覺得只要我們能夠明確地齬分好明政專員的工作機力範 關,加上由立法局對其作出最後的監察,他必然可以發揮一定的效

用。

明政專員的工作應該只局限於調查市民投訴政府部門沒有構成犯 法的行政不當。換言之,在政府部門於不觸犯法律情況下而沒有遵行 適當的行政準則時,冤情大使的存在將為市民提供了一個更直接的申

訴途徑。

為了避免明政專員將來因為專員的地位而演變成為政府中的一個

獨立「王國」,他的委任、功能及撒

他的委任、功能及撤職等事項應該向立法局負責和交 代。此外,雖然明政專員應該有足夠的權力去進行調查工作,但其權 力範圍亦必然被明確地界定。例如,他可以被授權調查所有對政府部 門及有關當局的投訴,但卻不廳包括區銀會、兩個市政局、公共機構

及警隊等組織;還有一些事務,例如外交事務、在本港以外地區所採

取的行動、引渡、罪案調查、國防、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序、醫療、商

業合約、教員、警察及公務員人事問題都不惠在明政專員調查之列。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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