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一月七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全文
皆
一九八六年郵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這條例草案最重要的規定是第六條,該條將對方並未要求提供貨 品和服務而郵寄帳單或發票的慣性推銷惡行列為新訂違例事項。消費 者委員會和警方接到不少投訴,說收到海外寄來帳單,收取並未要求 而代於貿易指南一類刊物登載事項的費用。但據悉,出自本港的慣性 推銷並不十分普遍。這條例草案當然會包括出自本港的慣性推銷計 劃,但亦使郵政署署長能向未經要求提供貨品和服務而由海外郵寄帳 單的人採取行動,這就是根據郵政局條例第十二和第二十三條現行規 定所赋予的權力,對海外寄來的郵件,倘懷疑有違反該條例的,便截 停和檢查,必要時並予以扣押。在訂出慣性推銷在香港屬刑事罪行 時,該條例草案亦使許多國家的有關當局能向寄這類非法帳單來香港 地址的人提出檢控,因為他們在兩地都有註冊。
立法局議員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該條例草案。小組關注到,新訂違 列事項最高罰款達10萬元和入獄3年,但對於有合理解釋者卻無寬 減,而對犯罪意圖亦無規定:這就是說,某人若確信收件人有訂購貨 品或服務,因而誤寄帳單,他亦會如確實蓄意和有系統作慣性推銷的 違例者一般有罪,即使他寄帳單是因誤會所致。基於同樣理由,法例 規定與未要求提供貨品或服務有關的寄出文件所須印上的字句,皆有 任何改變,不論如何輕微,亦會使投寄者有遭檢控之虞。因此我們認 為須作兩項修訂,將違例事項從絕對的改為法庭有全部、明確的酌情 決定權,以便對無辜誤解或不慎弄錯字句的違例者加以開釋。如有合 理解釋和文件上規定字句的靈活運用而定出寬減的修訂,會由范徐麗 泰議員在該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提出。
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有兩個目的,一是阻琳在本港從事這門利 潤高但不誠實的生意的騙子,二是保障本港的商界和個人不致成為海 外慣性推銷計劃的犧牲品。倘范徐麗泰議員提出的修訂通過,我贊
同該條例草案。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