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7-FCO40-2212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30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一九八七年一月七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全文

一九八六年郵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這條例草案最重要的規定是第六條,該條將對方並未要求提供貨 品和服務而郵寄帳單或發票的慣性推銷惡行列為新訂違例事項。消費 者委員會和警方接到不少投訴,說收到海外寄來帳單,收取並未要求 而代於貿易指南一類刊物登載事項的費用。但據悉,出自本港的慣性 推銷並不十分普遍。這條例草案當然會包括出自本港的慣性推銷計 劃,但亦使郵政署署長能向未經要求提供貨品和服務而由海外郵寄帳 單的人採取行動,這就是根據郵政局條例第十二和第二十三條現行規 定所赋予的權力,對海外寄來的郵件,倘懷疑有違反該條例的,便截 停和檢查,必要時並予以扣押。在訂出慣性推銷在香港屬刑事罪行 時,該條例草案亦使許多國家的有關當局能向寄這類非法帳單來香港 地址的人提出檢控,因為他們在兩地都有註冊。

立法局議員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該條例草案。小組關注到,新訂違 列事項最高罰款達10萬元和入獄3年,但對於有合理解釋者卻無寬 減,而對犯罪意圖亦無規定:這就是說,某人若確信收件人有訂購貨 品或服務,因而誤寄帳單,他亦會如確實蓄意和有系統作慣性推銷的 違例者一般有罪,即使他寄帳單是因誤會所致。基於同樣理由,法例 規定與未要求提供貨品或服務有關的寄出文件所須印上的字句,皆有 任何改變,不論如何輕微,亦會使投寄者有遭檢控之虞。因此我們認 為須作兩項修訂,將違例事項從絕對的改為法庭有全部、明確的酌情 決定權,以便對無辜誤解或不慎弄錯字句的違例者加以開釋。如有合 理解釋和文件上規定字句的靈活運用而定出寬減的修訂,會由范徐麗 泰議員在該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提出。

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有兩個目的,一是阻琳在本港從事這門利 潤高但不誠實的生意的騙子,二是保障本港的商界和個人不致成為海 外慣性推銷計劃的犧牲品。倘范徐麗泰議員提出的修訂通過,我贊

同該條例草案。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