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7-FCO40-2212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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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七年一月七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致辭全文

肺塵埃沉着病(賠償)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六〇章

主席先生:

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設立肺塵埃沉着賠償基金的目的,是為患上這種職業病以致 失去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工人或其家屬提供賠償。基金由肺塵埃沉着病 賠償基金委員會負責管理,資金來源是從價值最少達一百萬元的石礦

產品及建築工程中徵收款項,徵收率為其價值的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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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十二月,當有關將徵收率由0.2%減至0.15%的建議 在本局提出時,前任教育統籌司解釋說,降低徵收率的原因是索償人 士的數目不多,而他們通常在患病初期已要求賠償,故賠償金額因而 亦告下降。這種令人鼓舞的趨勢,現仍持續;計至去年十一月底止, 基金的累積盈餘已達七千二百萬元。

為改善以上收支不平衡的情況,以及減低累積的儲備金數額 基金委員會建議政府將目前的0.15%的徵收率,進一步減至0.05%。 這次提出動議的目的,是實施基金委員會所提的建議。

何世柱及招顯洸兩位議員較早前曾建議將委員會的部份基金 用於教育、宣傳及研究方面,藉以預防肺塵埃沉着病。委員會現正就 這項建議諮詢香港建造商會及香港合約石礦場協會(Hong Kong Contract Quarry Association)的意見,如上述團體對建議表示贊同 我會在適當時候提出修改肺塵埃沉着病(賠償)條例的建議,令委員 會可進行這些額外活動。

當然,有關方面會就基金的收支動向,以及儲備金的數額繼 鑽進行檢討,並會在適當時候,提出進一步調整徵收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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