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7-FCO40-2212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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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一月七日立法局會蔬席上

何世柱萬員致辭全文

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賠償)條例

第三十六條提出的決案

主席先生:

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四日立法局會識席上,教育統籌司就肺塵埃

沉看病(賠償)條例提出動諾的時候,本人曾建議政府參缍按照肺窰埃

沉香病賠償基金的盈餘狀況,調低向建築工程和礦場産品的徵稅率;

此外本人亦建諾政府檢討基金的應用範圍, 將之擴大至用在推行有關

防止肺塞埃沉着病的教育、宣傳和研究。經過一年,我非常歡迎政府

對上述建識所作的正面回應。截至一九八六年十一月,肺塵埃沉着病

賠償基金的盈餘達七千二百萬元。因此,將徵稅率由百分之零點一五

調低至百分之零點零五是合理及實事求是的,相信必定得到廣泛的支

持。

主席先生,我更為高興的是政府檢討肺塵埃沉着病賠償基金應用

範圍的建議。基金設立的原來目標,是向因患上肺塵埃沉着病而喪失

工作能力的工人,或因病致死的工人家屬提供現金賠償。我相信大家 都同意,金錢賠償並不足以減輕病患者或其造觸所受的痛苦;因此加

強宣傳 、教育和研究工作,減少肺塵埃沉着病發生的機會,才是更積

極及根本的做法。我有理由相信,建造商會及香港合約石礦場協會將

會贊成政府的建註;我希望這些建話能夠盡速得到實施。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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