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7-FCO40-2212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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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問題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衛生福利司給戴思華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

戴震華護愛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要求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向市

民公佈該公司曾煤灰棄賢/儲存區的環境影響報告费,同時,政府 會否就於筒嘴設置煤灰儲存區所引起的污染及環境影響問題發表聲明

?

主聯先生:

關於中霪就其在旨所設置的煤灰湖所作的環境影響評估翻, 已有不少報告和其他文件對評估中的各個方面進行討論,但這些個 创的報告或文件所討論的雙腳均不夠全面。要消楚了解全部情况,最 少與研究11份很詳細的文件。不過,環境保護署已製了一份簡報, 把主要的評估結果列出。市民可向該署索取該份報告。我曾安排將一 份報告寄往行政立法兩局員辦鞲處。

2.

有關方面已就曾煤灰湖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全面的評 估。政府和中電曾在各個場合,特別是在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月和十 一月的屯門區議會會議上,清楚說明曾噬煤灰湖對環境的影響

當局 尤其關注保障當地居民健康的需要,務使居民不受煤灰可能造成的空 無污染和海水污染(湓濾性污水)所影響,並極力保護當地的海産鰲殖 業和野生動物。

3.

有關方面將採取下列措施,控制煤灰造成的空氣污染:

(a) 將煤灰混以海水,使成泥漿狀後才付運;

(b)

將受到風吹的煤灰範圍盡量縮小;

(c)

裝置附有可移動輔助系統的永久性固定灑水器;

(d)

不斷撇去湖面的煤灰;及

(e)

以不起化學作用的物料覆蓋乾煤灰,然後再進行噴播幫

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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