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6-FCO40-22121-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24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九八七年三月十一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署理律政司馬露善致辭全文

九八七年(土地所有權)分數(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我動議二一九八七年(土地所有權)分割(修訂)條例草案

2.

九六九年頒佈的土地分削條例是一項法律改革措施,目的

在分劃共同業主對建築物或土地的所有權。制訂這項措施,是因為共

同業主之間經常發生糾紛。該條例賦予法庭根據既定法律原則將建築 物和土地公平分劃的權力。這項法例非常重要,經常為人引用。實行

這項措施的唯一問題是:根據該法例第三條的現行規定,政府必須參

與每一宗土地所有權分的訴訟。政府動輒參與訴訟,以及納稅人或

業主因而須付出金錢 這到底是否真正有需要呢?

3.

政府曾進行一 項檢討,愛在這些案件中有沒有超乎私人利

益範國的公眾問題出現。該項調查肇因於一宗法庭案件;在案中,主

審法官以政府無須牽涉其中為理由而拒絕判給律政司出庭的賀用。檢 討的結論有二:第一,從經驗所得,這類訴訟鮮有涉及政府的事情;

第二,即使與政府的利益有關,亦毋須政府干預而得到-

分的保障。

4.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撤銷法例上的規定,使政府毋須 在每一宗分劏訴訟中成為必須參與的當事人。條例草案建議以新的規 定去取代上述規定,即規定在每宗訴訟開始時,當事人必須把有關文

件送速垕字地政署署長,讓他得知有關的土地所有權分劃事宜。條例

草案亦使屋宇地政署署長如有需要時可有更多時間向律政司徵詢意見 或給予律政司指示。這點是韃下述規定而達成 即規定屋宇地政

署署長可向法庭提交一份健忘銀,輔以暫停訴訟程序一段指定期限。 除上述措施外,條例草案規定律政司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中,申請 介入成為當姦人。

1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