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項問題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財政司翟克誠給范徐麗泰議員所提問題的書面答覆
范徐麗泰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一九八四年稅務(修訂)(第二號
條例草案於八五年二月六日制定,使稅務局局長在稅務糾紛中擁
有若干酌情 處理的權力以來,直 至八七年
直 至八七年 二月爲止,納稅人提出
上訴而須以下述辦法處理的個案數字和所涉及的稅款總額若干;
(i)
必須立即以現金付款;
(ii) 必須購買儲稅得;
(iii)
必須提出銀行保證;及
(iv)
獲稅務局局長准許無條件暫緩繳稅?
主席先生:
自一九八四年稅務(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於八五年二 月六日制定以來,當局共收到65000宗反對個案·我們無法準確
地提供各類別的有關數字,因為如要這樣做,當局便須從每一個
上訴個案的檔案中,抽取所需的資料。不過,我可將已取得的有
關估計及實際數字,臚列於下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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