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8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4.

主要問題

4. 1 外國人士如要進入持區作短暫停留(旅遊/經商/工作/求學/探親/過境)的問題

4. 1. 1 外國人士進入特區的手結和負責機構

建議: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特區政府應有入境管制權,因而中央政府不應在香港有入境管制權。

入境管制應由特區政府的行政機關如人民入境事務處负责。

4.1.2 負責發出簽證的機構

有意見認為現時享有轄免簽證的地區人士如有足夠金錢及機票等,應毋須辦理簽證而進入

香港。如要申請簽證,有下列建議:

(1)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外地設立簽證處。這些辦事處可獨立於中國領事館之外,即不附

屬於中國領事館,辦事處由香港人負責。

(2)特區政府可委托中國駐當地外交機關代辦;另有意見是特區政府亦可委托其他國家外

交機關辦理。

(3)簽證應由中國駐外地外交機關簽發。

(4)特區政府簽證事務可交由香港駐外商務機開负责。

至於與中國無邦交地區人士的簽證手續可由上述商務機關或授權其他國家辦理。

4.2 外地人士移居特區

4.3

有意見認為在外地人士移居特區的問題上,特區有絕對審查和批准的權力,所以中央與特

區不需協調。

有委員認為這問題並不存在,因為外地人士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变行出

入境管制。如要取得居留權,則需在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對海外人士來說,要達

到這項要求並不容易。

根據現行入境條例,内地人士如以非法途徑進入香港,將會被遣送回原地。但中英聯合聲

明第十四項指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者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

當地出生或通常連續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及在香港

特別行政區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

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

另一方面,在附件一中亦表明「對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將按現在實行的辦法管理。」

因此有權在港居留人士而在内地出生的子女,應否自動享有入境推利,或應否與其他人一

樣,受到名额限制。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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