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英方擬稿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 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 的外交談判。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 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 遊、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 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 履行有關協議。
第三條 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特別 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 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 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 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 以 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 中國香港”的名義 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 議。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參加而香港也以某 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採 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 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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