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596-FCO40-2181-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8 — Page 17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G.F.316

13.

SECRET 高度機密

第一份紀要的第13段建議行政長官與立法機關議員的任期以長

短相約為宜。第14段進一步指出行政長官以四年為一任該是合理的,

而亦不會引致立法局議員的任期要大幅度延長。

立法機關的主席

14.

一九八六年五月的第I號文件的結論認為,行政長官作為行政

機關的首長,未必適宜出任立法機關主席。假如將來決定行政長官不

應出任立法機關的主席,則可由以下兩者之一的人選去接替:

15.

(a) 一位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徵得立法機關成員同意的立法機

關議員或其他人士;或

(b) 由立法機關成員互選的一名議員。

不論採取那一種方法,都要確保當選的人士得到立法機關大多

數成員的信任和敬重。因此,可能較理想的安排是規定立法局主席必

須最少得到立法機關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成員的支持,或必須由立

法機關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成員選出。

16.

此外,亦需要決定立法機關主席的權力應否改變:例如,現在

由總督以總督身分行使的某些權力,是否應該移交給主席(請參閱第

一份紀要的第19-21段)。

職權

17.

聯合聲明附件一裏面規定:

(a)“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 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

均屬有效。

"

(b) ......主要法官(即最高一級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由

行政長官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同意

"

4

SECRET 高度機密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