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316
礴
13.
SECRET 高度機密
第一份紀要的第13段建議行政長官與立法機關議員的任期以長
短相約為宜。第14段進一步指出行政長官以四年為一任該是合理的,
而亦不會引致立法局議員的任期要大幅度延長。
立法機關的主席
14.
一九八六年五月的第I號文件的結論認為,行政長官作為行政
機關的首長,未必適宜出任立法機關主席。假如將來決定行政長官不
應出任立法機關的主席,則可由以下兩者之一的人選去接替:
15.
(a) 一位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徵得立法機關成員同意的立法機
關議員或其他人士;或
(b) 由立法機關成員互選的一名議員。
不論採取那一種方法,都要確保當選的人士得到立法機關大多
數成員的信任和敬重。因此,可能較理想的安排是規定立法局主席必
須最少得到立法機關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成員的支持,或必須由立
法機關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成員選出。
16.
此外,亦需要決定立法機關主席的權力應否改變:例如,現在
由總督以總督身分行使的某些權力,是否應該移交給主席(請參閱第
一份紀要的第19-21段)。
職權
17.
聯合聲明附件一裏面規定:
(a)“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
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 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
均屬有效。
"
(b) ......主要法官(即最高一級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由
行政長官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同意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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