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596-FCO40-2181-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8 — Page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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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RET 高度機密

12.

關於立法局的各種選舉的舉行時間應否互相“交錯”,讓功能

組別的選舉和選舉團的選舉在不同年份舉行這個問題,正是一九八七

年政制檢討提出來徵詢市民意見的其中一個題目。以上辦法的好處是

它避免了每三、四年舉行新選舉時立法局在連貫性方面可能受到的影

響。不過,當立法機關因為某種理由而被解散時,問題就會出現。在

該種情況下,為了要重新安排各種類別的成員的任期互相配合,新的

立法機關的議員的首屆任期便會長短不一

13.

因此,權衡之下,各種類別的成員的任期似乎以大致相同為佳,

並且應與行政長官的任期相同。為確保政府的連貫性不會受到影響

應在行政長官行將離任時選出繼任人選。

14.

假如行政長官是以四年為一任的話,應可維持適當程度的穩定

和連貫性,而又不致要大幅度延長立法局議員的任期。基本法可以規

定行政長官只能連任一次。此外,基本法亦需要作出規定,以便在行

政長官因暫時缺席、無力履行職責、遽然逝世或被撤職時,可委任副

行政長官或署理行政長官。又如行政長官因為某些理由不能留任至任

期屆滿,則較理想的安排可能是讓新的行政長官完成該任期的餘期,

然後才競選他本身的新任期。

職權

15.

九八六年五月的第I號文件說明目前在英國政府授權下,總

督在憲法上的地位和權力。文內並強調總督多年來都自行決定不行使

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理論上授予他的權力。該文特別提及在制訂政策

時,總督一向都根據行政局的建議行事。關於刑事檢察,他絕對尊

重律政司的決定。有關公務人員事務方面,總督在行使職權時極少拒

絕接受公務員叙用委員會的建議。

16.

九八六年五月的第I 號文件就聯合聲明規定行政長官應擁有

的權力,初步考慮到為要達到銜接,基本法應賦予行政長官甚麼權

力。本文對這些問題有更詳細的討論。

17.

行政長官藉基本法履行的一般職責可說明如下:

(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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