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596-FCO40-2181-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8 — Page 16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G.F.316

SECRET 高度機密

第一份紀要

行政長官

產生方法

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一節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 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 產

"

一九八六年五月的第I號文件提及香港市民曾經討論過的三種 產生行政長官的可行方法,這些方法是:

3.

(a)按普選的形式,由所有合資格的候選人競爭的直接選舉產

生;

(b)由立法機關的成員選舉產生。候選人不一定需要是立法機 關議員。必要時,立法機關議員可先行協商,制訂一份合 資格的候選人的名單,然後進行選舉;

(c)由具有更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團協商産生;如有必要,可在

協商後進行選舉。這種辦法可使選舉有較廣泛的基礎。

該文件的結論是:以香港現階段的發展而言,(a)項辦法不大 會受香港市民歡迎,因為市民會認為這是一個重大和基本上的改革, 而且更可能形成一個極為緊張的政治對立局面,從而引致社會不安。 另外,經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長官這個辦法,通常有利於形象受人注目 的政治家,而不利於較少為人知但具有行政管理才能的候選人。

4. 對於(b)項辦法,一九八六年五月的第I號文件的結論是該辦 法較易為人瞭解,並能確保行政長官得到立法機關的信任。但是,這 個安排會賦予立法機關相當權力,並可能不適當地改變立法機關和行

政機關兩者間的平衡。

5.

至於(c)項辦法, 一九八六年五月的第II號文件指出如採用該 辦法,就有需要設立一個在香港現行政制下尚未出現的新組織。不

過,如果市民普遍地支持成立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大選舉團”的

話,(c)項辦法似是最可取的,因為它確保行政長官是在選民經過慎 重權衡各候選人的長短後才選出的,並且確保行政長官取得社會各階

屉的信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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