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因應區域議局的成立而修訂差餉條例,並對市政局差餉有關 規定作若干修改。
根據原有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庫務署署長得把每季依法催收的市 政局差餉撥歸市政局。至於因缺乏用水供應而減收差餉數額、寬減差餉及發還 差餉等款項,則依該原有條例第十八、第十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而由一般差餉 承擔。本草案第三條(b)款、第四條(b)款和第六條則對上述各條條文修訂,從 而規定:上述款項得由一般差餉、市政局差餉和區域議局差餉按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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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五條對原有條例第二十三條修訂,以便把當局所收的差餉 在扣除所有發還差餉,但加入所有額外附加費,並把寬減差餉額以及因缺乏 用水供應而減收差餉數額兩者併入計算後,餘額悉數由政府、市政局和區域議 局按比例分配。
四、 草案第九條對原有條例第三十八條第(3)款、第三十九條第(3)款和第 四十條第(3)款作修訂,從而規定:受權代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簽署文件的官員 得予增加,因而包括該署內職級不低於「差餉物業估價主任」的人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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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草案第十條在原有條例內加列新訂第五十A條,以便把原有條例規 定須予繳納的差餉和其他款額略為調整,把該款額中不足一元的零數撥入下一 季計算。
六、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並沒有影響。除第五條外,本條例草案 對政府財政方面亦無影響。草案第五條可導致一九八六——八七以及一九八七 ————八八兩個財政年度內,一筆原可撥歸政府的實額估計為數5千萬元款項得 予撥歸市政局和區域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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