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确保身份证明书在一九九七年以前及以后获接 受为国际旅行的证件,凡在香港有居留权并持有载明该项 权利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其身份证明书内将
附上下列加注:
“本身份证明书持有者拥有第×××号香港永久 性居民身份证,该身份证载明其持证者在香港有居
留权。”
四、联合王国政府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授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及以后,依照 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 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给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
五、为使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首末两天包括在内)期间签发的身份证明书在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后适于使用,联合王国政府将按附件所列细
节修改现行的身份证明书。
六、联合王国政府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必要 时将向第三国政府说明,附有上文第三段所述的加注的身 份证明书持有人,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有权返回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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