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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目的在規定:若干僱員倘因遭解僱而致其僱傭契約遭受 終止時,有關僱主得付給他一筆長期服務金。該筆長期服務金得按該名僱員的 年齡和服務年資而予計算。該名僱員如經依原有條例第五甲部條文規定而有權 領取遣散費,或該名僱員如因行為不當而遭僱主根據原有條例第九條加以即時 解僱,則該位僱主毋須付給該員長期服務金。
草案第一條規定:本條例定於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鑑於原有條例第五甲部第三十一A條所列詞語定義,除適用於原有 條例第五甲部外,同時亦適用於新訂第五乙部條文,因此,草案第二條(a)段遂 對原有條例第二條第(1)款作出修訂,從而在該條款內加插上述定義以及「長期 服務金」一詞的定義。草案第四條因應上述修訂而撤銷原有條例第三十一A條 條文。
四、 草案第二條(b)段修訂原有條例第二條第(2)款,從而規定:在釐定一 名僱員的工資,以計算其長期服務金時,所有超時工作的酬金均不予計算在內
,此辦法與計算遣散費時所採用的計算辦法相符。
五、
草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2)款,以確保僱員的僱傭契 約一旦遭受終止後,有關僱主得在七天內支付該筆長期服務金給該名僱員。
六、
草案第五條把原有條例第三十一條第(1)款若干冗詞刪除。
七、 草案第六條更正原有條例第三十一K條第(6)款內對公司條例(香港 法例第三十二章)有關條款錯述之處。
草案第七條在原有條例內增添第五乙部條文,從而就僱員領取長期 服務金的權利細則,作出規定。新訂第三十一條規定:僱主須負責任支付該 筆酬金給予具有資格的僱員。新訂第三十一條列出若干理由,僱員倘因這些 理由而遭解僱,則會喪失領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新訂第三十一V條對一名僱 員所應得的長期服務金額計算辦法,加以規定。新訂第三十一W條規定:在計 算一名僱員應得的長期服務金額時,其在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亦即本條例生 效日期)以前的服務年資,亦予計算在內。至於新訂第三十一Z條,連同原有 條例第一附表第5段則規定:倘一業務易主,其僱員為前業務東主所服務的合 格服務期,將不受影響。該段服務期得予視作該員為新東主的服務期計算。
九、 草案第八條把原有條例第三附表第13段一輕微錯誤字眼更正;按照 原有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該段所述的「一個月」應予改為「三個月」
。
十、 草案第九條修訂原有條例,並增訂兩份新附表。新訂第五附表定明 ,一名僱員的僱傭契約遭受終止時,須視該員當時年齡而核定其所需服務滿若 干年,方可領取長期服務金。新訂第六附表則對僱主或僱員死亡時有關長期服
金一事的處理辦法,作出規定。
土、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僅有輕微影響。勞工處亦 毋須因而立即加聘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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