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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潘永祥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一九八六年稅務(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我謹此支持一九八六年稅條(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這次 的修訂包括撤銷一九八四年稅務(修訂)條例有關利得稅項下所謂「在
海外獲得的利息收入」的徵稅事宜。
在任何一項法例中,有三方面是極為重要的,就是法例的精 神或目的、法例所採用的字眼和法例的推行或應用。不過,在稅務法 例方面,是以最直接的方法解釋法律。因此,雖然政府在一九八四年
三月通過一九八四年的法例時,目的是防止稅收的損失,如果直接地 解釋新訂條文內的一些字眼,可能會和原意大有出入。在一些情況 下,新條文的應用引起了疑慮,令人深切關注到底是否違反了香港一 貫的「地區來源課稅」概念。一九八四年九月公佈的稅務局詮釋及實 務說明第十三號實際上更加深了這些顧慮,特別是說明中所提及的
「決策與管理」概念,與「以居住地」為基礎的徵稅較有關係,而跟 香港的「地區來源」課稅基礎則有距離。
既有上述顧慮,兩局議員遂於去年七月成立稅務檢討專案小 組,研究最近稅務法律的改變。專案小組經仔細研究由關注團體提交 的大量意見書,以及小心考慮一九八四年修訂條例對商界可能產生的 後果,並建議撤銷有關對「在海外獲得的利息收入」徵稅的規定。我 很高興這些建議得到財政司審慎考慮。撤銷有關的規定可以消除我剛 才提到的「疑慮」,並會受到本港商界、法律界和會計專業人士的歡 迎。據知,當局將會適當地修訂引起爭論的實務說明第十三號,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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