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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市政局條例,目的在使後者與涉及區域市政局、區 議會及立法局議員選舉等事宜的條例趨於一致(草案第四、第八、第九、第十 、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六條),其次,使後者若干條款的行文措詞更為明確 (草案第三、第十一、第十六、第十七和第二十五條),以及改善市政局的辦 事程序(草案第七、第十一、第十五、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和 第二十二條 )。
二、 目前,一名市政局議員在表明接受該議員職位時,或擬辭去其議員
職位時,或預先作出通知謂須離開香港超過三個月時,均必須通知市政局主席 (條例第十四、第十五和第十六條)。但是,上述情況可能發生在主席職位懸 空時期。因此,草案第五條修訂 條例第十四和第十六條,以「秘書」 詞取代「主席」。草案第六條則修訂 條例第十五條,以便把辭職通知書送 交秘書或主席皆可。草案第八、第十和第十一條載列有關的因應修訂。
三、 關於市政局是否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一事,會引起疑問。草案第二 十四條現明確定明:市政局從未、亦不得被視為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
四、 此外,由於一九八五年選舉(雜項修訂)條例對區議會條例所作的 修訂,本條例草案現亦作出因應修訂規定,把市政局的轄區由「市區地區」改 為「市政局地區」
。
五、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經費和人手需求方面,均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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