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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
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二讀
律政司唐明治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我動議二讀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2. 這個條例草案旨在提高法院對一名被裁定串謀行騙罪名成立 人士可判處的最高刑罰。目前, 名被定罪的罪犯可被判最高監 禁七年,現擬將這個最高刑罰提高至十四年監禁。
3. 作出這個建議的理由是,最高入獄七年顯然與其他條例規定
對涉及詐騙的相若罪行所定的刑罰不一致。譬如說
譬如說,根據刑事
條例,在銀行簿册
在銀行簿冊內作出一項虛假登記項目意圖行騙的最高刑罰
是終身監禁 而偽造貴重證券的最高刑罰是十四年監禁。根據盜 竊罪條例,接臟的最高刑罰也是十四年監禁,而臟物亦可包括以 詐騙得來的金錢在內。根據盜竊罪條例其他詐欺罪行,諸如詐騙 財物一般是判處十年監禁。但由於串謀行騙往往涉及觸犯數項這 類詐欺罪行 因此我認為判處更高刑罰是恰當的。事實上,最近 有一宗涉及超過三千萬元款項的串謀行騙案件,案中被告被判處 最高刑罰,而主審法官對法院權力只限於判處七年監禁一㸃亦加
以批評
,
4. 我們會諮詢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意見,他們對於提高
最高刑罰的建議並無異議
異議。然而,若干大律師公會的會員
注 認爲這個建議可能會鼓勵主控人員更多選擇這項罪行以提出 檢控,從而令串謀者可能有被判較他們應得的為高的刑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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