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9-FCO40-1953-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6 — Page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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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

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二讀

律政司唐明治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我動議二讀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2. 這個條例草案旨在提高法院對一名被裁定串謀行騙罪名成立 人士可判處的最高刑罰。目前, 名被定罪的罪犯可被判最高監 禁七年,現擬將這個最高刑罰提高至十四年監禁。

3. 作出這個建議的理由是,最高入獄七年顯然與其他條例規定

對涉及詐騙的相若罪行所定的刑罰不一致。譬如說

譬如說,根據刑事

條例,在銀行簿册

在銀行簿冊內作出一項虛假登記項目意圖行騙的最高刑罰

是終身監禁 而偽造貴重證券的最高刑罰是十四年監禁。根據盜 竊罪條例,接臟的最高刑罰也是十四年監禁,而臟物亦可包括以 詐騙得來的金錢在內。根據盜竊罪條例其他詐欺罪行,諸如詐騙 財物一般是判處十年監禁。但由於串謀行騙往往涉及觸犯數項這 類詐欺罪行 因此我認為判處更高刑罰是恰當的。事實上,最近 有一宗涉及超過三千萬元款項的串謀行騙案件,案中被告被判處 最高刑罰,而主審法官對法院權力只限於判處七年監禁一㸃亦加

以批評

,

4. 我們會諮詢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意見,他們對於提高

最高刑罰的建議並無異議

異議。然而,若干大律師公會的會員

注 認爲這個建議可能會鼓勵主控人員更多選擇這項罪行以提出 檢控,從而令串謀者可能有被判較他們應得的為高的刑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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