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9-FCO40-1953-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6 — Page 281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根據放射物(禁運)進口規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商獲得放射物質管理局的牌照後,必須向貿易署申請進

口牌照。貿易署必須清楚知道該進口商是經放射物質管理局

核准可處理放射物質的持牌公司 才簽發牌照。

此外,根據放射物質管理(管制放射物質)規例第

七條的規定,進口商須向勞工處領取搬運證

領取搬運證。該證詳細列明

誰人獲授權搬運該等放射物質,該等物質運往何處及在何日

搬運。

四 進口牌照與搬運證均須呈交給香港海關,有關貨物

才可獲准搬運離船。

在貨物轉船時,以上的管制辦法同樣適用。

(P) 處理在本港境內搬運的放射物質的工人受到放射物質管理(管制放 射物質)規例第七條所保護。這條規例列有多項規定,其中之一是所 搬運的放射物質的數量,必須是在可接受的安全範圍內。

再者,國際原子能機構所發的「放射物料運輸安全規例」 也定出安全標準,這個標準對因運輸放射物質所引起對市民 大衆、運輸工人、財物及環境的輻射危害,定出可接受程度 的管制。這些規例涉及放射物質的海 陸 空三路的運輸 並且其適用範圍是國際性的 而 口商必須遵守這些規例 才獲准出口放射物質。這些安全措施對於處理運抵本港的放 射物質的本地工人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2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