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9-FCO40-1953-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6 — Page 26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ii) 根據管制動物廢物污染的建議,政府擬於九年內分三期

實施管制措施,最終的目的是要管制全港所有地區 。建

議推行的時間表如下:

(a)

第一期(第一年至第三年):

禁止在港島、九龍、新九龍 沙田、大埔、粉嶺、 上水、荃灣及屯門等新市鎮飼養家畜。此外,在下

列各區貯存及處理動物廢物,亦會受到嚴密管制:

大埔海及赤門海峽集水區(在兩個新市鎮以外)。

梧桐河及深圳河上游集水區。

(B)

(C) 荃灣腹地及大欖涌集水區。

(b)

(D)

屯門腹地。

第二期(第四年至第六年 )

禁止在元朗新市鎮和屯門與元朗之間走廊的部分地

區飼養家畜。此外,在元朗腹地 天水圍及錦田等

地貯存及處理動物廢物,亦會受到嚴密管制。

(C)

第三期(第七年至第九年)

在新界其餘地區貯存及處理動物廢物,會受到嚴密

管制。

當局尙未決定在新界上述地區禁止(或嚴密管制)飼養

家畜的明確範圍 並正就此事徵詢有關區議會的意見

一作出決定,則會根據香港法例第三五四章廢物處理

條例的規定,劃定各地區及有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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