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根據管制動物廢物污染的建議,政府擬於九年內分三期
實施管制措施,最終的目的是要管制全港所有地區 。建
議推行的時間表如下:
(a)
第一期(第一年至第三年):
禁止在港島、九龍、新九龍 沙田、大埔、粉嶺、 上水、荃灣及屯門等新市鎮飼養家畜。此外,在下
列各區貯存及處理動物廢物,亦會受到嚴密管制:
大埔海及赤門海峽集水區(在兩個新市鎮以外)。
梧桐河及深圳河上游集水區。
(B)
(C) 荃灣腹地及大欖涌集水區。
(b)
(D)
屯門腹地。
第二期(第四年至第六年 )
禁止在元朗新市鎮和屯門與元朗之間走廊的部分地
區飼養家畜。此外,在元朗腹地 天水圍及錦田等
地貯存及處理動物廢物,亦會受到嚴密管制。
(C)
第三期(第七年至第九年)
在新界其餘地區貯存及處理動物廢物,會受到嚴密
管制。
當局尙未決定在新界上述地區禁止(或嚴密管制)飼養
家畜的明確範圍 並正就此事徵詢有關區議會的意見
一作出決定,則會根據香港法例第三五四章廢物處理
條例的規定,劃定各地區及有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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