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9-FCO40-1953-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6 — Page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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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招洸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九八六年肺塵埃沉着病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一九八六年肺塵埃沉着病賠償(修訂)條例草案,在一定的條

件限制下,使死於肺塵埃沉着病以外原因的肺塵埃沉着病患者的家屬

能代表死者申請索償,即使死者在身故前未獲醫務委員會簽發證書 亦無影響。建議的修訂條文確實有若干程度的改善。

賠償數目不論多寡,概不能補償受害人及其家屬所蒙受的無 可挽回的損害及損失。是項修訂雖獲得普遍的歡迎,但條例草案本身 仍只是補救性質。要是能在草案內加入預防措施而又能同時加以實施

是否更有建設性呢?

目前,雖然若干政府部門負責向市民灌輸工業安全教育。但 是必須向本港的建築與礦場業及從事高度危險工作的人提供進一步的 教育,使他們知道肺塵埃沉着病的預防方法和及早偵察健康上出現的 毛病。當局應重新評估各項預防方法及工業安全教育計劃。此等積極 行動,不單有利於香港勞工界,且使政府在決定徵稅的幅度方面起一

定的作用。

這些工作需要經費支持,未知我們可否動用肺塵埃沉着病賠

償基金的利息來應付這方面的開支?

建造商會是本港聘用最多建築工人的機構,它一直以來十分 關注僱員的健康,因此我相信該會亦會接納上述各項意見。

如何籌措資金只是技術問題,最重要的是要防範未然,及早 預防肺塵埃沉着病的產生。這是我們應該做及應盡快做的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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