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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葉文慶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一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
條例草案~
本人只就本條例草案的兩項主要條款發言。第一項是將小額 錢債審裁處審理案件的權限由5,000元的款額提高至8,000元。律政司 在條例草案二讀時已詳細解釋這項條款,這條款並獲得立法局非官守 議員一致支持。據知當局也曾向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諮詢意
見,兩者均表示支持有關原則。
第二項 條 款 是修訂聆訊聲請的時限。根據現行規則,除非控
辯雙方同意,否則任何小額錢債案,最早須於聲請書入稟審裁處後十
天或最遲於六十天內聆訊。建議中的修訂,是把十天最短時限取消,
並把聆訊聲請書的最長時限延至九十天。議員支持取消十天最短時限
的建議。此舉可使消費者,特別是作短暫逗留的遊客,若因不擇手段
的零售商的不法行為而蒙受損失,可迅速獲得賠償。不過議員認為將
六十天時限增至九十天的論據難以令人信服,所以成立專案小組,與
政府當局進一步商討。
議員最關注的,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主旨,在使小額索償的
聲請可迅速及廉宜地獲得處理。這些特徵不應受到不必要的干預。為
使審裁處有效地運作,建議中的九十日時限似乎太長。研究條例草案
的專案小組,有機會與最高法院經歷司進行長時間及深入的討論,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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