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9-FCO40-1953-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6 — Page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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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六年六月四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許賢發議員致辭全文

一九八六年戒毒人治療與康復(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於一九六〇年制定的戒毒人治療與康 復條例。 政府當局是對這條條例進行檢討之後,提出修訂草案 的 該項檢討的目的是使有關法例切合時宜,以配合法例規定

的改變。

關於提高該條例下違例事項的罰款金額,以及將年青人的 最高年齡限制由19歲降低至18歲等修訂 署理律政司在條例二 讀時經已提出。立法局專案小組成員認為這些修訂是合時和必 需的,故決意全力予以支持

但我想詳細 談論第三條的修訂:那是規定太平紳士每三個 月最少視察兩間戒毒所一次,而並非現 時 所 規 定

而並非現時所規定的每月最少 次。 這項修訂建議會對婦女康復中心的戒毒者產生不利的影響, 因為新 新加入 康 復 中心的戒毒者可能選擇短期治療

短期治療,只需三至四

星期便可離開 因此很多戒

此 很 多 戒 毒 者可能沒有機會遇上太平紳士巡

視,因而

因而未能與他們談及自己在康復中心的體驗 這項修訂似

違反當局 局委派太平紳士巡視戒毒所的原意,所以專案小組成員 有必要作此修訂,尤其因為現時有足夠的太平紳士可擔

任巡視工作。我們 ·致認為應撤銷條例草案第三條。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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