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 高度機密
有關銜接的問題
賀維爵士曾於五月二十三日交給外交部長吳學謙先生三份文件, 其中第II號文件專注談論有關銜接的問題。香港總督在九月一日到北 京訪問時,亦曾就這些問題與中方再作討論。賀維爵士於九月二十三 日向外交部長吳學謙先生表示,英方希望就其中一些有關的問題進 步提出意見。這些意見載於本文隨附的紀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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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份紀要論及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該份紀要描述 現時香港行政局和立法局之間的合伙操作關係的優點,並說明維持這 種關係,可使行政工作更有效率,及保證制定的法例能為香港市民所 接受。該份紀要又指出,如在將來的制度下行政及立法兩局的成員完 全分開,便不能維持現制的優點。
3. 第二份紀要是以第II 號文件的第15段和第16段為出發點。該份紀 要並非討論一九九七年後立法機關的成員人數或各類成員的席位多寡 而是就現時立法局内官守議員和委任議員的席位可能作出的安排提 出一些意見(第II號文件第17段)。
4. 第三份紀要提及草擬基本法過程中出現的幾個重要和複雜的法律 問題,這些問題都是香港人十分關注的,該份紀要建議由雙方的法律 專家詳細討論這些問題。
5. 有關上文第3段所述, 英方注意到李后先生曾對香港總督提出, 在基本法中具体列明由各渠道選出的成員所佔的席位比例是較適當的 做法。誠然,這個做法可以消除由於未能確知一九九七年後特別行政 區會採用什麼制度而產生的疑慮,但壞處就是這個做法欠缺靈活性, 稍要更改便得首先修訂基本法。香港是一個不斷發展和變更的社會, 過往的政制亦不時更改以求相應社會的變遷和公眾的期望。在情理上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在五十年內維持不變。因此,較審慎的做法,就 是在基本法中列明一些安排,以便該制度能在將來作出適當的修改。 例如,基本法可以規定立法機關在獲得一定比例(比如是三分之二)的 票數通過一項決議後,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議,但所建議的修改必須經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始能生效。
G.F.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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