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1-FCO40-1925-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7 — Page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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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這個以民意為依歸的政府制度是獨特的,本港的立法者就 是參與推行這個制度的人士。一九七五年,當時的民政司在一次向香 港管理專業協會的演講中,曾對香港這種制度有適當的描述

『香港政府的運作是以民意,而不是以辯論為依歸.. 基於政綱而當選的新政府,大可以目空一切地對待少數派,甚至是人數 可觀的少數派;這在香港是不會也不能發生的。 為達到民意共識的目 的,須廣泛和深入地進行諮詢、協商、和折衷等辦法,這是一個依靠 選舉而當權的政黨難於接受的

(這些)全都需要公眾的參與 ......而在政府則必須順從輿論

因此,在香港的政治辯論、各種不同的意見,及來自關注團體 的壓力,都不比世界其他地方為少。香港有所不同的是,政府及立法局 透過一個耐心的諮詢過程,對不論任何問題的各種不同意見取得協調 ,以期得到最合理和最實事求是的結果。

香港布政司署

行政及立法兩局事務組

一九八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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