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1-FCO40-1925-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7 — Page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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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委員會

立法局亦可建議主席(即港督)委任特別委員會,以取代立法局 議員專案小組或兩局議員常務小組,在條例草案經二讀後加以審查。 專案小組及常務小組有別於特別委員會,最主要之處是特別委員會屬 於立法局的委員會,所以具有法定權力,成員有官守及非官守議員, 循規定程序進行工作,且通常公開舉行會議。這種委員會的實例是在 一九八四至八五年及一九八五至八六年會期內成立的特別委員會,以 研究複雜商業罪案審訊條例草案及有關事宜。

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無論採取何種方法,非官守議員及官守議員均有同樣目標,就 是獲取最切實而有效的結果。討論程序一旦完成,條例草案便會交回 立法局,在同意的方式下接受委員會審議程序(審查時所建議的任何 修訂會在這階段正式動議接納)及進行「三讀」。條例草案 然後獲得 通過,經港督正式同意後成為法律。

(一條典型條例草案所經歷的工作程序開列於附件。)

財政控制

立法局的第二項主要政制功能是控制公共開支。財務委員會是 立法局的兩個常務委員會之一(另一個是政府帳目委員會)。這個委員 會是由布政司任主席,全部四十六名非官守議員均是成員,但官方成 員則只有財政司及地政工務司。這個委員會通常公開舉行會議,審查 所有公共開支,並自行決定批准或拒絕撥出款項。未經這個委員會許 可,任何涉及公共開支的計劃,雖經行政局原則上批准,亦不得着手

進行。

財務委員會的首項工作是檢查每年政府收支預算。為進行這項 工作,在緊接財政司提出週年財政預算後,財務委員會在數個下午開 會討論。委員會的第二項工作是在年內核准追加撥款。為進行這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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