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0-FCO40-1924-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6 — Page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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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

12.

聯合聲明並未載有選出行政機關的具體辦法,或該機關成員的 組合成份的規定。聲明內祇概括提及「行政機關」。香港現時的主要 行政組織是行政局,該局的議員是由總督甄選,並由英國政府任命。

13.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可以由以下兩種辦法之一産生:

14.

(a)由行政長官本人從主要官員及立法機關成員或以外的人士

中選出;

(b)最低限度有部份成員是由立法機關成員中互選出來。

第一個辦法是一個較簡單的解決方法,而所需作的改變亦最少 。假如行政長官選出行政機關後,向立法機關要求投集體信任票,這 樣將會使行政機關享有更大的威信。假如行政機關不獲立法機關的信 任,將會在通過法例和徵收稅項的工作上遭遇困難 (請參閱下文第

23段和第25段 )。

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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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選舉 方式需要在基本法裡面具體說明,或最少也要概括說明。視乎發展情 況(見下文第十六段),基本法可能需要說明選舉應包括直接和間接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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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目前香港已採用了間接選舉方式選出立法局的部份議員。在區 議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層面則已採用直接選舉的方式。是否要推 行直接選舉以選出部份立法局議員則須視乎一九八七年進行檢討後的

情況而定(參閱第二號文件 )。

17.

鑒於聯合聲明規定立法機關必須由選舉產生(見上文第15段), 對於目前的當然議員,官守議員和委任議員的席位問題,必須作出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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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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