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98-FCO40-1870-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5 — Page 4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諮詢委員會籌組辦事處

通訊處: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38號

三 推選執行委員的辦法

1. 在諮詢委員會成立大會預備會議上,每位諮詢

委員會成員根據正式候選人名單,從中選擇十

九人,以無記名方式投票。

2.因事未克出席成立大會預備會議的諮詢委員會

成員,作放棄投票權論。

3. 因事未克出席成立大會預備會議的候選人,有

被選舉權,但無投票權。

4. 凡推選十九人或少於十九人的選票有效,超過

十九人的選票作廢。

5. 根據選票的點算結果,得票數最多的十九名正

式候選人當選為執行委員。

6. 根據點票結果,候選人按得票多寡順序排列,

如排列在後面的席位有多位候選人之票數相同,

而人數又多於所餘下的執行委員名額,則採用

協商或抽籤方式決定。

四·其他

所有提名、投票記錄,在成立大會預備會議後

封存三十天,如無異議,即全部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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