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諮詢委員會籌組辦事處
通訊處: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38號
三 推選執行委員的辦法
1. 在諮詢委員會成立大會預備會議上,每位諮詢
委員會成員根據正式候選人名單,從中選擇十
九人,以無記名方式投票。
2.因事未克出席成立大會預備會議的諮詢委員會
成員,作放棄投票權論。
3. 因事未克出席成立大會預備會議的候選人,有
被選舉權,但無投票權。
4. 凡推選十九人或少於十九人的選票有效,超過
十九人的選票作廢。
5. 根據選票的點算結果,得票數最多的十九名正
式候選人當選為執行委員。
6. 根據點票結果,候選人按得票多寡順序排列,
如排列在後面的席位有多位候選人之票數相同,
而人數又多於所餘下的執行委員名額,則採用
協商或抽籤方式決定。
四·其他
所有提名、投票記錄,在成立大會預備會議後
封存三十天,如無異議,即全部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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