畿休會期間。全體執行會務,向全體會負責。
乙、咨委會執行委員名額不少於十五人,不多於十九人,由
姿委會成員經民主協商產生。
丙、咨委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五名,秘書長一名,
會執行委員互選產生.
丁、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之咨委會主任、副主任、秘警長,
亦即執行委員會之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戊、執行委員會通過民主協商,推薦、邀請辦法增補咨委
:
會成員。
己、執行委員有辭職之自由,可向執行委員會主任遞交書面
辭職信,無須申述理由。
十、顧問
咨委會有需要時得邀請有專長之中外人士為顧問,列席會議
和研討會或座談會,協助工作。
十一、專實小組
姿委會設若干再實小組,接受咨委會交托之工作或草委會之 有關咨詢。實小組之數目視工作需要而定。姿委會成員可根據 專長,分别参加各專責小組。專責小組可聘請若于咨委會以外有 專長之人士為小組成員參加研討有關問題。專賣小組須向執行委 員會負責,其工作程序可自行制定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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