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97-FCO40-1869-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5 — Page 14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在處理對外以至中、港間的貿易時,香港可以採取獨立的政策和立場,以及和 中國公平競爭。

~香港政府有全權負責進出香港的旅遊和移民事務,簽署一切有關證件,並透過 其駐海外的貿易專簧,簽署和辦理海外的申請和發證。

~在不影響中國國防原則及在中央的監察下,香港有灌負責香港範圍内的航海和 航空著陸礶問題,使香港能-

分發揮自由港作用。

香港政府可以繼續保持與中國沒有邦交的國家和地區建立非政治性的,如經濟 、文化等聯繫,例如印尼、南韓、以色列、台灣等。當然,若中國與任何國家 或地區處於十分敵對以至戰爭狀態,香港則必須終斷與這些國家或地區的關係

(1) 中國和香港兩個制度間的關係和聯繫:

3. 香港駐中央的代表:

~香港政府應該與中央機構,直接聯繫,而不應附屬於任何省或市級的地方政府

~香港出席中央機構,如人大,國務院的代表,應由香港政府自己委任的,或由 法律訂定的當然代表年而不應由中央委任。這些人代表香港參與國家事務,

並代表香港人民發言。

Q中央駐香港的代表:

REMONIAL

-中央政府若在將來設立特別部門,以取代現時的港澳辦,去特別處理香港事務 。香港政府在這組織內要派駐代表,以保證中央能-

份和正確掌握香港的情况 並得到香港政府的協助,打定對香港採取有效和合理的政策和措施。

~若中央政府一定要執行對香港最高官員的官式委任,以象徵中國主權的體現, 可以考慮在港設立一個專員,代表全國人大履行上述的職責。

~中央駐香港的專員應該根據基本法,只享有一些象徵性,或禮節性的職權(CE - FUNCION),但須指定不 能享有任何抉擇權 (DISCRET-

ION )或否決權。

3 中央和香港政府又應考憲出行有涉及雙關系的問題而未能在基本法内處理者, 應變方另立法律訂定

由於香港公民和其他中國為民所享有的地位、曜利和責任不同,最明顯的例子 是向中央政府納稅和發兵役的義務。香港政府應該有極爲香港公民設立另外一 種山國公民籍,與一般案。

其他的關係! 中國香港兩地間,民的要移和流動問題;兩地間的罪犯和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