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
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国人民意願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開展
咨詢活動。
6
職能
諮詢委員會的碱能是;
6.1
泛收集各界人士對基本法的各種意見和建議,向起草
委員會反映,亦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接受起草委員會的咨詢。
6.2
6.3
將收集到的意見進行整理和綜合分析,供起草委員
及建議,
7.
工作方法
咨詢委員會本釐民主、合作精神,與各關注基本法咨詢組織 和各社團以及各界人士保持聯系,對有關基本法内容的意見及建 越深入研究,民主協商,兼容並富,求同存異,不强求一致,不 採取表决方式;並將各種不同意見分列次序,向起草委員會翔實 反映。對程序技術問題則可採取表決方式處理,
工作品展在尽公开,有关
咨詢委員會
工作程序可自行制定附則。
8
成員
8.1
凡贊同咨詢委員會宗旨及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
-
者
有资格
爲咨詢委員會成員:
8.1..1 本港各界有代表性之人士包括公務員,能起溝通社會不
同階層人士之作用者;
8.1.2 對中英聯合聲明及其附件所列事項,具有專業知識或豐
當經驗並能作出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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