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
除开
国政
政府
本工
:港特
银行,
和公
:地委
]政府
【方官
六月
居屋委
1件第
(三)根据香港英国政府提出的建议,考虑并决定提高
本附件第四款所述的限额数量;
(四)审核关于拟动用本附件第六款所述的属于香港特
别行政区政府的地价收入部分的建议,并提出意见,供中
方决定。
土地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决定。
八、有关建立土地委员会的细则,由双方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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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6/85 5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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