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88-FCO40-1859-Future-of-Hong-Kong-Sino-British-Joint-Declaration-1985 — Page 5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给在香港特別行政

区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

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出入当地,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主管 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凡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者,其旅行证件可载明此项事实,以证明其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

的继已

对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按现在实

行的办法管理。

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

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府:

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各

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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