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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
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
义发表意见。对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
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
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定仍可继续适
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的国际协定适用于香港特
别行政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参加而香港目前也以某
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
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香港目前以某种形式参
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使香港特别行政
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
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
机构,可予保留;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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