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88-FCO40-1859-Future-of-Hong-Kong-Sino-British-Joint-Declaration-1985 — Page 4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可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

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

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

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

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对在当地制造的产品签发产地来源

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

的经济和贸易机构,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原在香

港实行的货币金融制度,包括对接受存款机构和金融市场

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保 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由以及资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流动和 进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 管制政策。外汇、黄金、证券、期货市场继续开放。

港元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港

币发行权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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